藥事人員申請登記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2
承辦機關
聯絡資訊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食藥檢驗科
- 承辦人員 : 曹小姐
- 連絡電話 : 03-5518160#233
辦理天數
臨櫃辦理:辦理天數3日
服務內容
依據藥師法第7條第一項:「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
執照,始得執業。」
依據藥師法第7條第二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依據藥師法第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法第22條第一項:「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執照,始得執業。」
依據藥師法第7條第二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規定,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依據藥師法第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藥師法第22條第一項:「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交付方式
文件郵寄(或親自臨櫃辦理):30209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七街1號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食品藥物科 收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食品藥物科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