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114-02-18
承辦機關
聯絡資訊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 承辦人員 : 土地增值稅櫃台
- 連絡電話 : 03-5518141#432~437、439
辦理天數
臨櫃辦理:辦理天數21天
服務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
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申辦資格
適用條件:
1.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再出售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之限制。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1.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再出售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之限制。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應備證件
1.申請書及存摺影本。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4.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5.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6.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7.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4.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5.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6.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7.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