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最後更新日期:109-10-23
承辦機關
聯絡資訊
- 聯絡單位 : 民政處-兵役科
- 承辦人員 : 請洽各鄉鎮(市)公所兵役承辦人
辦理天數
臨櫃辦理:辦理天數洽臨櫃
備註
須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自107年起以分發至警察役及消防役之服勤單位為原則。
二、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已完成第1階段軍事訓練者,不得再申請替代役。
三、本次役男家況調查經審查符合列級標準者,准予核定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並於指定梯次入營日起3個月內,家況若無明顯變化者,由縣(市)政府依該家況調查結果據以核定扶助等級。
四、役男符合第5款規定服家庭因素者,於接獲徵集令時若申請延徵累計逾3個月者,應重新審核家況,以確定是否仍符合服家庭因素條件。
一、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自107年起以分發至警察役及消防役之服勤單位為原則。
二、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已完成第1階段軍事訓練者,不得再申請替代役。
三、本次役男家況調查經審查符合列級標準者,准予核定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並於指定梯次入營日起3個月內,家況若無明顯變化者,由縣(市)政府依該家況調查結果據以核定扶助等級。
四、役男符合第5款規定服家庭因素者,於接獲徵集令時若申請延徵累計逾3個月者,應重新審核家況,以確定是否仍符合服家庭因素條件。
相關檔案
申請書
-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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