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手語翻譯服務實施計畫
最後更新日期:109-10-08
承辦機關
辦理天數
臨櫃辦理:辦理天數3天
服務內容
新竹縣政府身心障礙者促進就業手語翻譯服務實施計畫
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及61條。
貳、計畫目的:為落實聽語障礙者無障礙就業環境之完整建立,提供聽語障礙者翻譯服務,以使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聽語障者獲得更適切更完整的服務。
參、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勞工處(以下簡稱本處)
肆、計畫內容:
一、服務宗旨:為建構本縣聽語障者參與就業相關事項及職業訓練等事項之溝通橋樑,並確保其職能提升與職務晉升之機會,以促進其就業之穩定。
二、受理服務範圍
(一)服務項目:
1.職業訓練、就業諮詢、面談、聽語障者本職工作相關之教育訓練、會議等對
外公開且不收費之就業相關活動。
2.本處暨附屬機關辦理各項業務,需手語翻譯服務者
(二)申請對象:
1.設籍本縣聽語障縣民。
2.本府所屬機關。
3.本縣企業行號及私立機構、團體。
(三)受理申請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7:00
翻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日8:00~22:00。
(四)服務地點: 以新竹縣市為限,如有特殊情形須至外縣市服務時,得經服務窗
口評估決定之。
三、服務窗口申請專線:03-5518101#3186/3038(電話)、03-5532424/5554694(傳真)
四、申請作業流程:
(一)填寫申請表。
(二)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本處勞工福利科身心障礙組。
(三)應附資料: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會議或活動相關流程、交通資訊及其他相關表件等資料。
(四)以傳真、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電話確認申請資料傳送結果。
(五)本處將以傳真、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電話回覆申請結果。
五、申請配合事項:
(一) 申請單位(或個人)需於活動前3天(不含例假日) 提出申請(惟緊急或特殊申請案者,不在此限),本處將視人力調配務狀況派員。
(二)申請單位(人)若因緊急事故致需取消或變更服務時間,請至遲於原申請服務時間前1工作天通知服務窗口,避免翻譯人員徒勞往返。
(三)除行政機關所辦理之職業訓練(含補助、委託業務)或相關業務外,其餘申請案本處提供每位聽語障者每月至多20小時手語翻譯服務。
(四)申請單位(人)於接受服務完成後,請核對手譯員填列之服務時數無誤後於其服務紀錄表之申請單位(人)欄簽名。
(五)申請單位(或個人)於翻譯服務完成後,務請於3日內填具服務紀錄表及滿意度調查表擲回本服務窗口。
(六)本項申請原則上免費。若申請單位已編列通譯費用,本府另補助差額費用。
(七)申請單位(或個人)請詳細評估所需服務時間,若因現場突發狀況需延長服務時
間者,需先洽本處承辦人員,由本處承辦人員處理之,切勿逕行要求翻譯人員
留駐,以免影響其個人行程及本處作業流程。
(八)考量現有人力資源有限,若申請單位(人)未依前述規定辦理申請、取消、變
更或繳回相關表件達3次以上,有關日後之申請案,服務窗口將酌予限制。
(九)本項服務由本府視人力進行派遣調度,若人力無法調配時,本府有權於告知申
請單位(人)後取消服務申請,申請單位(人)不得有異議;若未在規定期限
內提出申請者,除有重大情事不可抗力者,本府有權取消申請或由申請人自行
負擔手語翻譯費用。
(十)本府得派員於服務期間進行督導,以確實瞭解實際服務情形,並作為後續考核
之依據。
六、手語翻譯員任用資格:(具以下其中資格之一者)
(一)依本縣〈社會處〉手語翻譯服務團之公開評選成績分為第一、第二及第三等三
類型手語翻譯員。
(二)具有中華民國手語翻譯員技術士丙級證照者。
前項手語翻譯員任用資格,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資格者擔任之。
七、翻譯服務類型及付費標準:
服務類型 服務費用
一
1.勞工處所舉辦之重大政策會議
2.勞工處所受理之勞資爭議
3.其他經本處認定屬第一類翻譯服務者。 外聘每小時新臺幣1,500元,內聘每小時新臺幣750元。
二 1.職場輔導(職前訓練、公司會議)。
2.公務機關或民間團體所辦對外公開不收費之活動及會議。
3.涉及技術操作及測驗等較複雜或公務機關之人事徵選面試。
4.私人雇主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主辦之在職訓練、教育訓練及研討會。
5.公務機關主〈委〉辦之職訓課程。
6.一般活動(晚會)舞台翻譯。
7.其他經本處認定屬第二類翻譯服務者。
外聘每小時新臺幣1,000元,內聘每小時新臺幣500元。。
三 1.簡易面談之工作徵選面試。
2.一般簡易臨櫃諮詢服務。
3.一般廣場型、攤位服務型之活動。
4.其他經本處認定屬第三類翻譯服務者。
外聘每小時新臺幣500元,內聘每小時新臺幣250元。
八、服務費用計算標準:
(一)各級翻譯服務之酬給,均以各次實際受派服務類型及費用標準按鐘點付費,服
務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超過30分鐘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滿1小時以
後超過15分鐘(包括15分鐘)以1.5小時計,滿1.5小時以後以2小時計,
依此類推。
(二)為保障服務品質,各項會議、活動、研討會若超過2小時以上,以2位手譯員同時輪替進行為原則,其費用採同時併計;另就業促進宣導活動、就業博覽會(含廣場型、攤位服務型)如需派2位以上手譯員同時進行服務,其費用採同時併計。
伍、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服務費─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項下支應。
陸、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及61條。
貳、計畫目的:為落實聽語障礙者無障礙就業環境之完整建立,提供聽語障礙者翻譯服務,以使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聽語障者獲得更適切更完整的服務。
參、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勞工處(以下簡稱本處)
肆、計畫內容:
一、服務宗旨:為建構本縣聽語障者參與就業相關事項及職業訓練等事項之溝通橋樑,並確保其職能提升與職務晉升之機會,以促進其就業之穩定。
二、受理服務範圍
(一)服務項目:
1.職業訓練、就業諮詢、面談、聽語障者本職工作相關之教育訓練、會議等對
外公開且不收費之就業相關活動。
2.本處暨附屬機關辦理各項業務,需手語翻譯服務者
(二)申請對象:
1.設籍本縣聽語障縣民。
2.本府所屬機關。
3.本縣企業行號及私立機構、團體。
(三)受理申請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7:00
翻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日8:00~22:00。
(四)服務地點: 以新竹縣市為限,如有特殊情形須至外縣市服務時,得經服務窗
口評估決定之。
三、服務窗口申請專線:03-5518101#3186/3038(電話)、03-5532424/5554694(傳真)
四、申請作業流程:
(一)填寫申請表。
(二)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本處勞工福利科身心障礙組。
(三)應附資料: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會議或活動相關流程、交通資訊及其他相關表件等資料。
(四)以傳真、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電話確認申請資料傳送結果。
(五)本處將以傳真、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電話回覆申請結果。
五、申請配合事項:
(一) 申請單位(或個人)需於活動前3天(不含例假日) 提出申請(惟緊急或特殊申請案者,不在此限),本處將視人力調配務狀況派員。
(二)申請單位(人)若因緊急事故致需取消或變更服務時間,請至遲於原申請服務時間前1工作天通知服務窗口,避免翻譯人員徒勞往返。
(三)除行政機關所辦理之職業訓練(含補助、委託業務)或相關業務外,其餘申請案本處提供每位聽語障者每月至多20小時手語翻譯服務。
(四)申請單位(人)於接受服務完成後,請核對手譯員填列之服務時數無誤後於其服務紀錄表之申請單位(人)欄簽名。
(五)申請單位(或個人)於翻譯服務完成後,務請於3日內填具服務紀錄表及滿意度調查表擲回本服務窗口。
(六)本項申請原則上免費。若申請單位已編列通譯費用,本府另補助差額費用。
(七)申請單位(或個人)請詳細評估所需服務時間,若因現場突發狀況需延長服務時
間者,需先洽本處承辦人員,由本處承辦人員處理之,切勿逕行要求翻譯人員
留駐,以免影響其個人行程及本處作業流程。
(八)考量現有人力資源有限,若申請單位(人)未依前述規定辦理申請、取消、變
更或繳回相關表件達3次以上,有關日後之申請案,服務窗口將酌予限制。
(九)本項服務由本府視人力進行派遣調度,若人力無法調配時,本府有權於告知申
請單位(人)後取消服務申請,申請單位(人)不得有異議;若未在規定期限
內提出申請者,除有重大情事不可抗力者,本府有權取消申請或由申請人自行
負擔手語翻譯費用。
(十)本府得派員於服務期間進行督導,以確實瞭解實際服務情形,並作為後續考核
之依據。
六、手語翻譯員任用資格:(具以下其中資格之一者)
(一)依本縣〈社會處〉手語翻譯服務團之公開評選成績分為第一、第二及第三等三
類型手語翻譯員。
(二)具有中華民國手語翻譯員技術士丙級證照者。
前項手語翻譯員任用資格,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資格者擔任之。
七、翻譯服務類型及付費標準:
服務類型 服務費用
一
1.勞工處所舉辦之重大政策會議
2.勞工處所受理之勞資爭議
3.其他經本處認定屬第一類翻譯服務者。 外聘每小時新臺幣1,500元,內聘每小時新臺幣750元。
二 1.職場輔導(職前訓練、公司會議)。
2.公務機關或民間團體所辦對外公開不收費之活動及會議。
3.涉及技術操作及測驗等較複雜或公務機關之人事徵選面試。
4.私人雇主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主辦之在職訓練、教育訓練及研討會。
5.公務機關主〈委〉辦之職訓課程。
6.一般活動(晚會)舞台翻譯。
7.其他經本處認定屬第二類翻譯服務者。
外聘每小時新臺幣1,000元,內聘每小時新臺幣500元。。
三 1.簡易面談之工作徵選面試。
2.一般簡易臨櫃諮詢服務。
3.一般廣場型、攤位服務型之活動。
4.其他經本處認定屬第三類翻譯服務者。
外聘每小時新臺幣500元,內聘每小時新臺幣250元。
八、服務費用計算標準:
(一)各級翻譯服務之酬給,均以各次實際受派服務類型及費用標準按鐘點付費,服
務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超過30分鐘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滿1小時以
後超過15分鐘(包括15分鐘)以1.5小時計,滿1.5小時以後以2小時計,
依此類推。
(二)為保障服務品質,各項會議、活動、研討會若超過2小時以上,以2位手譯員同時輪替進行為原則,其費用採同時併計;另就業促進宣導活動、就業博覽會(含廣場型、攤位服務型)如需派2位以上手譯員同時進行服務,其費用採同時併計。
伍、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新竹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服務費─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項下支應。
陸、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交付方式
郵寄、親自臨櫃辦理
相關檔案
作業流程
-
新竹縣政府辦理手語翻譯服務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