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業醫療器材商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113-10-30
承辦機關
聯絡資訊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食藥檢驗科
- 承辦人員 : 鄭小姐
- 連絡電話 : (03)5518160 分機232
辦理天數
臨櫃辦理:辦理天數7~10天(工作日)
服務內容
一、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非醫療器材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醫療器材商之業務;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3條、第14條規定,醫療器材商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五項規定,第13條第二項之醫療器材商,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加入同業公會。
四、於通訊交易通路(如: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實際檢視醫療器材而為買賣之通路)販售醫療器材者,應依「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辦理。
二、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3條、第14條規定,醫療器材商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五項規定,第13條第二項之醫療器材商,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加入同業公會。
四、於通訊交易通路(如:網際網路、傳真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實際檢視醫療器材而為買賣之通路)販售醫療器材者,應依「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辦理。
應備證件
請見申請書背面說明。
交付方式
郵寄或送件至新竹縣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