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補助(18-65歲)
- 聯絡單位 : 社會處-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 承辦人員 : 何宜岡
- 連絡電話 : 03-5518101 轉 3240
一、傷病醫療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但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看護費及指定病房費,以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二)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低收入戶,扣除不予補助之醫療費,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全額;年度內最高每人補助新臺幣30萬元為限。
(三)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中低收入戶,扣除不予補助之醫療費,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全額補助;年度內最高每人補助新臺幣30萬元為限。
(四)經濟弱勢戶,扣除不予補助之醫療費,超過新臺幣5萬元部分,全額補助;年度內最高每人補助新臺幣30萬元為限。
二、住院看護補助標準如下:
(一)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之費用。
(二)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最高新臺幣1500元,年度內以新臺幣9萬元為限。
(三)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最高新臺幣750元,年度內以新臺幣4萬5,000元為限。
請於出院、就醫或看護行為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正本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鄉(鎮、市)公所完成初審後核轉本府複審核發補助費。
應備文件資料:
一、醫療補助: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財產清單、無力負擔切結書、醫療費領款收據、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自付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二、看護補助: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財產清單、無力負擔切結書、診斷證明書、看護費領款收據、醫療院所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實際支付看護費用之收據。
三、低、中低收入戶申請補助經鄉(鎮、市)公所出具低、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免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財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