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證明
最後更新日期:114-07-18
承辦機關
聯絡資訊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552427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竹東鎮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竹東鎮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966334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新埔鎮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新埔鎮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88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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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人員 : 新竹縣關西鎮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872314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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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單位 : 新竹縣新豐鄉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新豐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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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人員 : 新竹縣芎林鄉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92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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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人員 : 新竹縣橫山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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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人員 : 新竹縣寶山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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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單位 : 新竹縣五峰鄉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五峰鄉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851085
辦理天數
臨櫃辦理:辦理天數0.5日
服務內容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申辦資格
1.當事人
2.受委任人
3.法定代理人
2.受委任人
3.法定代理人
應備證件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委任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授權書或同意書(如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理者,應出具另一方之同意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人印章。
3.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登記之印鑑、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2.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委任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授權書或同意書(如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理者,應出具另一方之同意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人印章。
3.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登記之印鑑、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交付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委託申辦
備註
1.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請領份數。
2.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3.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7.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8.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9.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
10.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2.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3.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7.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8.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9.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
10.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相關檔案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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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書(印鑑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