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
最後更新日期:114-02-24
承辦機關
聯絡資訊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552427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竹東鎮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竹東鎮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966334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新埔鎮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新埔鎮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882424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關西鎮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關西鎮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872314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991199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新豐鄉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新豐鄉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591776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芎林鄉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芎林鄉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922197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橫山鄉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橫山鄉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932473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寶山鄉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寶山鄉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202804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北埔鄉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北埔鄉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802834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峨眉鄉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峨眉鄉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800253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尖石鄉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尖石鄉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841258
- 聯絡單位 : 新竹縣五峰鄉戶政事務所
- 承辦人員 : 新竹縣五峰鄉戶政事務所
- 連絡電話 : 03-5851085
辦理天數
臨櫃辦理:辦理天數0.5日
服務內容
壹、臨櫃辦理
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貳、線上申辦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4小時全天候提供申請人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線上申辦戶籍登記服務」申辦作業。
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貳、線上申辦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24小時全天候提供申請人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線上申辦戶籍登記服務」申辦作業。
申辦資格
壹、臨櫃辦理
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貳、線上申辦
(1)新生兒之父母均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
(2)新生兒須在臺出生。
(3)新生兒限設籍與父或母同戶籍。
(4)申請人須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5)須在法定期限(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0日內)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6)新生兒之姓氏:
A.一般出生登記案件:新生兒之姓氏依生母有無婚姻而定,如母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從母姓,無須約定新生兒之從
姓;如母有婚姻關係,須與配偶(新生兒之父)約定新生兒從父姓或母姓,請下載「未成年子女從姓約定書」填寫
並由父母簽名確認後,拍照約定書(文字應清晰),於申請網頁上傳約定書照片檔。
B.出生登記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
a. 新生兒為非婚生子女,其母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新生兒從母姓、取用母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包含單獨使用原住
民族文字)、取用中文漢人姓名(或中文傳統名字)並列母所屬原住民族文字。
b. 新生兒為婚生子女,父或母一方具原住民身分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約定,新生兒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取用
父或母所屬之傳統姓名(包含單獨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取用中文漢人姓名(或中文傳統名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
住民族文字,請下載「未成年子女從姓約定書」填寫並由父母簽名確認後,拍照約定書(文字應清晰),於申請網
頁上傳約定書照片檔。
(7)領有自然人憑證之國人。
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貳、線上申辦
(1)新生兒之父母均為在臺現有戶籍之國人。
(2)新生兒須在臺出生。
(3)新生兒限設籍與父或母同戶籍。
(4)申請人須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5)須在法定期限(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0日內)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6)新生兒之姓氏:
A.一般出生登記案件:新生兒之姓氏依生母有無婚姻而定,如母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從母姓,無須約定新生兒之從
姓;如母有婚姻關係,須與配偶(新生兒之父)約定新生兒從父姓或母姓,請下載「未成年子女從姓約定書」填寫
並由父母簽名確認後,拍照約定書(文字應清晰),於申請網頁上傳約定書照片檔。
B.出生登記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
a. 新生兒為非婚生子女,其母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新生兒從母姓、取用母所屬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包含單獨使用原住
民族文字)、取用中文漢人姓名(或中文傳統名字)並列母所屬原住民族文字。
b. 新生兒為婚生子女,父或母一方具原住民身分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約定,新生兒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取用
父或母所屬之傳統姓名(包含單獨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取用中文漢人姓名(或中文傳統名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
住民族文字,請下載「未成年子女從姓約定書」填寫並由父母簽名確認後,拍照約定書(文字應清晰),於申請網
頁上傳約定書照片檔。
(7)領有自然人憑證之國人。
申辦流程
壹、臨櫃辦理
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貳、線上申辦
1.線上申請出生登記無須申請人提供紙本出生證明書,而係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新生兒出生資料通報予戶政機關,俟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並經查核後,始受理案件。
2.案件派送:依據新生兒設籍地(限設籍與父或母同戶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進行派送。
3.受理機關審查結果說明如下:
(1)不受理:申請人不適格、申請內容與證明文件不符不予受理。
(2)已結案:戶政事務所辦理完成線上申辦出生登記。
4.戶政事務所完成案件處理時,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貳、線上申辦
1.線上申請出生登記無須申請人提供紙本出生證明書,而係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新生兒出生資料通報予戶政機關,俟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並經查核後,始受理案件。
2.案件派送:依據新生兒設籍地(限設籍與父或母同戶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進行派送。
3.受理機關審查結果說明如下:
(1)不受理:申請人不適格、申請內容與證明文件不符不予受理。
(2)已結案:戶政事務所辦理完成線上申辦出生登記。
4.戶政事務所完成案件處理時,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應備證件
壹、臨櫃辦理
1.出生證明書(需正本)
(1)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均需正本)
(2)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2.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子女從姓約定書(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同,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惟於出生證明書載明者,免附。(約定人欄位應由新生兒之父母親自簽名或蓋章)。
5.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警察機關之公文書及嬰兒照片查實辦理。
6.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貳、線上申辦
1.線上申請出生登記"無須"申請人提供紙本出生證明書,而係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新生兒出生資料通報予戶政機關,俟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並經查核後,始受理案件。
1.出生證明書(需正本)
(1)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均需正本)
(2)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2.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子女從姓約定書(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同,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惟於出生證明書載明者,免附。(約定人欄位應由新生兒之父母親自簽名或蓋章)。
5.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警察機關之公文書及嬰兒照片查實辦理。
6.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貳、線上申辦
1.線上申請出生登記"無須"申請人提供紙本出生證明書,而係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新生兒出生資料通報予戶政機關,俟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並經查核後,始受理案件。
交付方式
壹、臨櫃辦理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
貳、線上申辦
1.戶政事務所完成案件處理時,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2.換(補)領戶口名簿,請戶長親自或委託他人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有關應備文件、規費、委託辦理(下載「 委託書」)等申辦資訊,請參閱「 戶口名簿」戶政業務申辦須知,或洽詢戶政事務所。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
貳、線上申辦
1.戶政事務所完成案件處理時,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2.換(補)領戶口名簿,請戶長親自或委託他人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有關應備文件、規費、委託辦理(下載「 委託書」)等申辦資訊,請參閱「 戶口名簿」戶政業務申辦須知,或洽詢戶政事務所。
備註
壹、臨櫃辦理
1.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內政部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2.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69.2.10 ~ 89.2.08在國內出生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國籍法修正公布後(89.2.9)在國內出生,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4.在臺灣地區出生,而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仍應依兩岸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並得受定居數額之限定。
5.出生登記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逕為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嬰兒姓名。
6.申請期限:自胎兒出生日起60日內。
7.生父母已結婚,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之書面證明文件。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
8.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貳、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出生登記,可併同向戶政機關線上申請通報下列跨機關業務事項:
1.申請新生兒健保加保、健保卡:本項服務通報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市話洽詢電話撥打 0800-030-598 或 4128-678(不須加區域碼); 手機改撥 02-4128-678。申請後2個工作天得以案號及製卡對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全民健康保險內政部戶政司代辦健保卡申請進度查詢」查詢申辦進度, 約5至7個工作天即可收到新生兒健保卡。
2.申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人為產婦(新生兒母親)。本項服務通報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洽詢電話:勞保生育給付02-23961266分機2866;國保生育給付02-23961266分機6066或2377; 亦可查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勞保局一站式服務專區」申辦資訊。
3.以上跨機關業務服務事項須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後,始通報至業務主管機關,如經戶政機關通報至各業務主管機關後,欲查詢申辦進度,請洽各該業務主管機關; 如經戶政事務所審核出生登記為「不受理」,因未完成出生登記,則無法辦理跨機關業務事項之通報作業。
1.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內政部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2.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69.2.10 ~ 89.2.08在國內出生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國籍法修正公布後(89.2.9)在國內出生,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4.在臺灣地區出生,而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仍應依兩岸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並得受定居數額之限定。
5.出生登記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逕為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嬰兒姓名。
6.申請期限:自胎兒出生日起60日內。
7.生父母已結婚,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之書面證明文件。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
8.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貳、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出生登記,可併同向戶政機關線上申請通報下列跨機關業務事項:
1.申請新生兒健保加保、健保卡:本項服務通報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市話洽詢電話撥打 0800-030-598 或 4128-678(不須加區域碼); 手機改撥 02-4128-678。申請後2個工作天得以案號及製卡對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全民健康保險內政部戶政司代辦健保卡申請進度查詢」查詢申辦進度, 約5至7個工作天即可收到新生兒健保卡。
2.申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人為產婦(新生兒母親)。本項服務通報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洽詢電話:勞保生育給付02-23961266分機2866;國保生育給付02-23961266分機6066或2377; 亦可查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勞保局一站式服務專區」申辦資訊。
3.以上跨機關業務服務事項須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後,始通報至業務主管機關,如經戶政機關通報至各業務主管機關後,欲查詢申辦進度,請洽各該業務主管機關; 如經戶政事務所審核出生登記為「不受理」,因未完成出生登記,則無法辦理跨機關業務事項之通報作業。